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7年-2019年)

2020-09-05 16:16:2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7年-2019年)

为科学配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源,保障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19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求、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质量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鉴定资源,逐步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相对齐全、数量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技术实力雄厚、队伍素质过硬、运作规范高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体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按需发展。规划期处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阶段,要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适当控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鉴定质量,避免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二)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根据全省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求和资源分布情况,有重点的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统筹规划东、中、西部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鉴定领域类别,基本满足鉴定需求。

(三)整合资源,做精做强。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专业机构的优势资源,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培育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稳步提升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

三、规划目标

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首要原则,控制数量为基本手段,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水平为主要目的,到2019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稳步发展

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突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特点,稳步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至2019年,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合理控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数量,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原则上控制在4家左右;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等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家左右(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污染物性质鉴定领域),优先发展兼具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能力的综合类机构;仅从事污染物性质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原则上控制在5家左右,优先发展兼具水、气、土壤等各类环境介质污染物鉴定能力的综合类机构。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趋于合理

统筹考虑地域平衡,至2019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以渤海和黄海沿岸地区为发展重点,渤海和黄海沿岸地区鉴定机构数量适当均衡;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等环境损害鉴定领域以及污染物性质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以济南市为中心,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东、中、西部地区至少各发展1家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以及1家污染物性质鉴定领域的鉴定机构。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显著增强

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专业机构的优质资源,集中力量培育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提升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至2019年,培育1家水平较高、人员充足、优势突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协助开展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均衡地域资源,培育高水平品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初步形成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其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基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规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科学布局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鉴定资源,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发展高水平品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严格审核登记,保证鉴定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严格按程序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评审,确保鉴定机构和人员质量,审慎、稳妥地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三)加强监督管理,形成良好体系。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批、考核以及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情况等的监督管理。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加强执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满足诉讼需求、健康有序、水平较高、协调发展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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