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规范管理宅基地批划使用问题政协提案的答复

2020-08-31 19:00:07

您们好!您们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的第25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们的提案非常好。提案中对如何规范管理宅基地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将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自2013年10月,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市政府广泛宣传,强化督导,2015年底已全面完成了我市392.50平方公里1808个行政村、656556宗地(其中宅基地652710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46宗地)地籍调查工作;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1766个行政村531634宗地颁发了土地证,占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宗地数100%,占总宗地数81%,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二、严格审核用地条件,依法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

自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其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对宅基地审批的前置条件、所使用土地的类别和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为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农村宅基地,对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一是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将批划宅基地报件的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按批准范围、面积丈量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对宅基地的用地需求,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解决遗留问题,依法出台宅基地登记发证文件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土集发〔2015〕1号),一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已经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村内公告30天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确权文件,予以登记发证。从而解决了2009年底前绝大多数已建成使用的宅基地登记问题。二是1982年以前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三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部分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未处理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四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五是农村村民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时间以村委会的证明为准。六是采取三榜公布的方式对宅基地进行确权,一榜是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二榜是无权属来源公示,三榜是登记结果公示。通过这些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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