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精选3篇)

2022-04-12 21:09:25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下面是好文100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精选3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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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2021年度文旅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周期 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2021年平时考核工作从第一季度开始实施。

二、考核内容、指标

1.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在承担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火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

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各占50分。其中,共性指标包括公务员的政治素质(10分)、职业道德(10分)、工作作风(10分)、廉洁自律(10分)、出勤情况(10分)等;个性指标包括公务员完成的调研指标(10分)、业务经办指标(10分)、目标实施指标(20分)、创先争优指标(10分)等。

共性指标考核公务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具体规定情况;贯彻彻执行组织决定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情况;忠诚干净担当情况,忠于职守和爱岗敬业情况;在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情况;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情况;日常出勤;落实《干部请销假制度》情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情况;工作办事效率情况;执行工作的标准情况。

个性指标考核公务员能否及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方案是否可行;考核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和政策水平,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的工作在全省、全市范围内的排名情况及实际成效。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本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一)考核等次和比例

1.平时考核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2.好比例核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好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

(二)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个人小结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个人表现情况,客观总结成绩,认真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审核评鉴。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作出评价。文旅局公务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文旅局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审定。

审核评鉴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每季度末完成。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平时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一并开展。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3.确定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受行政或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内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4.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5.审核备案。每个季度平时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该季度平时考核备案名册、平时考核奖励备案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及时兑现考核奖励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兑现考核奖励。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当次奖励1000元。2021年第一季度及以后平时考核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2.帮助整改提高。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3.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般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五、相关要求

1.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负责做好,考核工作结束后3日内,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精心组织实施。文旅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进行部署,并抓好落实。各科室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严格有序进行。

3.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规定,对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2022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推动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激励我局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我市“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实现“五个更加”发展贡献力量,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蚌组通字〔2020〕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蚌埠市教育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沈亮同志任组长,刘善训、丁浩伟、王光辉、李丹丹、段元丽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丹丹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组干科、机关党委、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教育局党委管理的机关公务员。

三、考核原则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四、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考核内容

考核以局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以服务教育系统中心工作为重点,及时全面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

1.共性指标

(1)政治素质。重点考核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情况。

(2)职业道德。重点考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奉献、担当作为等情况;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等情况。

(3)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等情况;反对“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情况;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出勤率等情况。

(4)廉洁自律:重点考核遵守廉洁从政各项纪律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秉公用权、严于律己、勤俭节约,树立良好家风等情况。

2.个性指标:

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三)考核结果评定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1.确定为“好”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完成工作质量好、效率高;清正廉洁。“好”等次的公务员人数掌握在实际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

2.确定为“较好”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工作质量较好、效率较高;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般”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等。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等。

5.公务员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予以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6.下列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年度最后1个季度的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开展。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如实对本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填写《蚌埠市教育局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每年4月、7月、10月15日前,以科室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阅。

(二)审核评鉴。分管领导对公务员个人小结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务员考核整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党委会审定。

(三)反馈公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布时,应当公布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2022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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