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项目/业务名称】
【委托方】
与
【受托方】
【年】【月】【日】签署
编制及使用说明 |
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就特定的非诉讼事宜聘请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形(包括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就特定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情形)。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组成,二者同时具备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委托律师服务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所属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示范文本进行细化;修改本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性条款的,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本示范文本中,“【】”方括号内容及蓝色字体部分为选择性条款,可选择填写、修改或删除;“ ”空格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固定性条款是指合同中未明确为可补充填写或选择性适用的条款。在基于本示范文本起草的合同签约前,应确保所有“【】”方括号内的内容均已确认,所有“ ”空格需填写的内容均已填写。在将起草的合同提交给合同相对方前,应删除本示范文本的所有条款说明、法律法规等注释及不适用的合同条款,并更新目录。 |
目 录
附件:保密函
本委托律师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 签订。
委托方(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方(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条款说明 |
应准确填写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基本信息,该等信息应与双方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签订合同时对方主体资格必须明确、具体、准确,以防止虚假合同使我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 事宜聘请乙方提供【专项/常年】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
1.1经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 ,就以下范围内的工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
(2)
(3)
1.2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期限为:
条款说明 |
律师事务所将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超出服务范围,可能产生额外的服务费用。服务范围应根据双方在前期询报价阶段达成一致的服务范围填写,应注意填写完整和准确,避免遗漏。 完成法律服务的时间可能受限于双方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应结合项目或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该时限提出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情形,而专项非诉业务的法律服务时限通常表述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项目结束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2. 服务团队
2.1乙方将组成律师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1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该工作组的组成及分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律师姓名 |
职务 |
律师执业证号 |
主要分工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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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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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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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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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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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而聘请的____________律师工作组的组成及分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律师姓名 |
职务 |
律师执业证号 |
主要分工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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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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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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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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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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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说明 |
此条款适用于因涉外项目或业务需求,律师事务所需要聘请境外律师共同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形。 |
2.2 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甲方服务需求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保证律师工作组的稳定。如甲方认为乙方律师工作组成员不称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予以调整。乙方应保证更换后的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经验优于更换前的律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工作组成员。
3.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执行税率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合同的不含税律师服务费保持不变,含税律师服务费随之进行调整。
3.1.1本合同采用封顶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税率为 %;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3.1.2本合同采用律师小时费率的计费方式。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序号 |
律师姓名 |
职务 |
小时费率【含税/不含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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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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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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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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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其他方式: 。
3.2上述律师服务费用报价的假设前提是:
(1)
(2)
(3)
条款说明 |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律师服务费用报价时,通常会附加报价假设前提,如任一假设前提不成立,律师事务所可能会与客户协商,提出调整报价的要求。各单位应在前期询报价阶段审核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报价假设前提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认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各单位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报价假设前提,避免后续在项目/业务进行过程中出现增加律师服务费用或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的情况。 常见的符合市场惯例的报价假设前提如:项目的交易结构及工作范围无重大变更、项目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律师无需出差、律师明确不提供某一方面的服务(如翻译服务)等。各单位应基于该项目/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服务需求判断是否可接受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报价假设前提。 |
3.3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3.3.1一次总付,在 后 日内支付【含税/不含税】服务费用。
3.3.2分期支付
3.3.2.1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 日内,支付【含税/不含税】服务费用 %的款项;
3.3.2.2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宜且【经甲方验收通过】后 日内,一次付清余款;
条款说明 |
评判律师服务是否符合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完成委托事宜,即应支付剩余款项,但为把控乙方工作质量及服务态度,各单位可适当考虑在“【】”内增加其它付款前提,如:甲方对乙方服务整体合理满意、乙方工作未出现重大失误等。如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服务不满足要求或乙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则双方应对律师服务费用重新进行商谈。 |
3.3.3其他方式: 。
3.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直至收到前述发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5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印刷等费用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税项、税费由 方承担。
3.6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差旅、食宿等费用由___________方承担,公证认证、登记等第三方费用由___________方承担。
【3.7如乙方实际工作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少于上述第3.1.1款项下的封顶律师服务费用总额,则以【小时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
条款说明 |
第3.7条仅适用于封顶服务费用这一计费方式。如在第3.1条项下选择了第3.1.1条封顶律师服务费用这一计费方式,则应适用第3.7条,否则应删除。 |
3.8 如发生本合同第1条描述的服务范围之外或第3.2条项下律师报价假设前提之外的工作,【将以小时费率计费/双方将另行协商补充报价】。
3.9双方同意以【现金转账方式/_____________的非现金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如本合同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应对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3.10开具发票所需甲方信息:
财务电话:
4. 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4.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记录、证据等全套资料;
4.1.4 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的律师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账单后【十日】内对账单内容提出质疑;
4.1.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材料、文件、证据、数据等,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4.1.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理的配合及条件,包括以下工作条件:
这些工作条件的费用由 方承担;
4.1.7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1.8其他 。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材料、文件、证据、数据等资料,并提供相应协助和工作条件;
4.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2.3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2.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给的材料、文件、证据、数据以及双方为本合同服务事项的往来记录,并负有保密义务;
4.2.5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4.2.6乙方向甲方声明:其本身、其任一分支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其他方提供法律服务,且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或该等利益冲突已得到甲方在个案判断基础上的书面豁免。为避免疑义,乙方在判断利益冲突时,应考虑甲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甲方单一单位的个体利益;
4.2.7 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境外律师】在提供下列任意一项服务前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明确开展该等服务的性质和其对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影响,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超出本合同第1条服务范围的服务;
(2)任何突破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境外律师】服务费用报价假设前提的服务;或
(3)其他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境外律师】认为可能导致突破本合同第3条项下约定的服务费用的服务;
4.2.8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甲方对在委托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4.2.9乙方应确保律师工作产生的小时数真实、准确,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律师工作记录供甲方审阅。
4.2.10必要时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
5. 诚信合规
5.1 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
5.2 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
条款说明 |
如我方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建议保留上述第5.2条表述;如我方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建议删除第5.2条表述,同时相应调整后续各条款顺序。 |
5.3 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
5.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另一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另一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价款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3)一方以任何形式向一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4)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另一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5)一方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6)在另一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另一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5 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部分工作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律所与其承担同等合规义务。如分包律所未履行该等义务,就其违约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5.6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后____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
5.7 如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规方整改,违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违规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违规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另一方免责;同时,另一方有权视违规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违规方停止违规行为、要求违规方支付【含税/不含税】律师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违规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8 其他约定: 。
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6.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6.4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遵守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6.2条和第6.3条)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避免疑问,由于任何一方过错引起的损失除外)。
6.5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7. 保密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密条款。该保密函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通知
8.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8.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1)____________(甲方名称)
联系人: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乙方名称)
联系人: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8.3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
8.4 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仲裁庭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8.5 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
9. 违约责任
条款说明 |
根据本合同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结果确定违约金比例或金额。但应注意,虽然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但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调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9.1 甲方违约责任
9.1.1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采用现金方式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含税/不含税】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的,应按本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1年期LPR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9.1.2 如甲方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所需的材料、文件、证据、数据等,乙方完成法律服务的时限应相应顺延;
9.1.3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文件、证据、数据等不真实或不准确,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9.1.4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6条声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2.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附件项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或扩大,并应赔偿给甲方因该等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
9.2.3 如乙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应承担【含税/不含税】服务费用 %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9.2.4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
10.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 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条款说明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2)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3 在诉讼/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条款说明 |
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一种。 如选择仲裁方式,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应注意“北京”后并无“市”字。仲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应当写明提交的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点、采用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过程通常是私密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不对外公开其身份,这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就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此外,商事仲裁还有高效、灵活、易于执行等优势。目前,口碑良好的国内仲裁机构主要有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国际仲裁机构主要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如选择诉讼方式,建议选择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应注意级别管辖不得自行约定。目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11. 合同变更和解除
11.1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变更或解除,但应通过书面形式。
11.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附件项下的保密义务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6条声明,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1.3 如甲方因工作便利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项目或业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及时结算乙方已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
11.4 其他合同解除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5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服务费用增减,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相关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1.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保密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保密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委托律师服务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条款说明 |
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如对方签字人不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
附件:
保 密 函
律师事务所(下称 “乙方”)作为一家中介机构就 ____________事宜(下称“本项目”)为___________(下称“甲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委托律师服务合同》(下称“主委托服务合同”)。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此承诺:
1.除本函第3、4条的约定外,乙方同意除向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执行的合伙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有关人员”)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保密资料。
2.除本函第3、4条的约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保密资料和本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唯在本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的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出适当的披露。
3.若有权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1)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他支出,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4.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1)乙方已经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2)并非由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披露或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和第3条获得的授权)披露的信息;(3)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5.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应在甲方书面同意后公开。
6.除本函第3、4条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7.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举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8.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根据主委托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9.本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按照主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解决。
10.本函作为主委托服务合同的附件,与主委托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保密函自本函落款之日起生效。除本保密函另有约定外,本函项下的保密义务截至【主委托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 年止/项目完成之日或项目被提前终止之日起 年止】。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字人: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