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宣传标语(精选多篇)

2020-07-02 17:16:29

第一篇:集贸市场职责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职责

1、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将主要制度悬挂或张贴公示;

2、健全计量管理网络;

3、与经营者签订进场协议,明确计量权利、职责和义务;

4、设置必要的公平秤、备用秤,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配置经营用计量器具。

集贸市场计量检查管理制度

1、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每半年一次组织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各项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计量管理员每月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对计量检察院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和自校记录,了解市场对其履职情况的反映。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发出通知单,责令整改。

3、计量检查员每周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并运用砝码对经营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形成检查和自校,形成检车和自校记录;每日一次对市场计量行为规范性进行巡回检查,并对市场公平秤进行自校,对检查出的问题发出通知单,并报告计量管理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4、除上述检查外,市场应按照质检部门同意部署自主或配合开展计量专项检查。市场主办者可根据本市场实际需求自行安排重点项目计量检查。

5、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或计量管理员依靠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促使及时纠正。

集贸市场计量投诉处理制度

1、市场对诚信计量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对“短斤少两”投诉及时处置并予以补偿,或由市场先行赔付。

2、市场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意见箱,在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责任人,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

3、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投诉纠纷处理。受理计量投诉,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及时了解情况、调查举证,公正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4、以顾客满意为宗旨,对于一般性“短斤少两”现象进行调解、补足分量或退还钱款,并对经营者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或恶意“短斤少两”行为可实行市场先行赔付,想消费者道歉,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追究责任,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5、对不能调解的计量争议,可申请质监部门仲裁。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得到调解,违法行为得到追究。

集贸市场计量责任追究制度

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场支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

2、新进场经营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证》,向市场计量管理员申报登记后方可投用。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计量器具。

3、经营者如需更新计量器具,应及时向市场计量管理员报告。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三无”计量器具。

4、经营者必须依法准确、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为计量单位标价。

5、禁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依据相关协议约定追究经营者经济责任。

6、经营户发生故意破坏精良器具准确度,使用“鬼秤”作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予以公告清退。

7、经营者未妥善维保计量器具,致使检定表示、封缄损坏,或计量准确度超差,由计量管理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

8、计量管理员疏于管理,未及时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致使市场计量器具超期使用,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9、计量检察院玩忽职守,未履行计量巡查和自校职责,致使公平秤或经营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超差,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篇: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

**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集贸市场及县城区内农贸市场(包括临时沿街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集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本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一、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管理标准

(一)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市场应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治安消防、消费者投诉及市场设施维护维修等内容。市场管理制度应做到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和服务消费者。

(四)与市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五)设置消费者投诉点,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并做好投诉、调解、处理等相关记录,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六)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在市场乱收费。

(推荐访问好文100网:WWw.haowoRD.COM)(七)制定市场文明公约,配合政府开展各项整治和创建达标活动。

二、市场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一)商品经营者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四)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六)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称;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七)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八)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三、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手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各种运输工具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五)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标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五、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

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宰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六、农贸市场安全管理标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昼夜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七、农贸市场设施管理标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篇: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9日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

(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

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集贸市场布局规划。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公安、城管、卫生、环保、贸易、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集贸市场应当符合集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基础设施规范。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办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投资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实行企业登记,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集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市场;

(二)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参照示

范文本与经营者签订入场或者租赁合同、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制定集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公约,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集贸市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五)实行进货查验、票证留验等制度,建立相关台帐;

(六)设置符合计量要求、方便消费者复核的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维护场内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场地、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九)督促场内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金;

(十一)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应当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仓储、中介等服务;

(十二)集贸市场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保证购进商品质量,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凭证等。

场内经营者销售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提出改进集贸市场管理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未按照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八)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

(九)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

(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十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十三)以虚假的商品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九条 鼓励集贸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绿色市场认证,提高集贸市场组织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条 农副产品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消费者生活的农副产品市场,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

在农副产品市场周边开设店铺,从事与市场内相同品种农副产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周围群众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集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改造,费用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五)、(七)、(十)、(十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关于治理集贸市场缺斤短两的通知

《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市计量所、各县区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计量秩序,有效推进民生计量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依法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依据《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集贸市场开展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目标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活动,做到不留死角,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公平秤设置和受检率达到100%。同时,建立集贸市场计量长效监管新机制,使集贸市场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1、各县区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监管的频次,要求每周必须检查一次,务必摸清底数,切实掌握计量器具的台(件)数及受检情况。对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使用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对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商户将依法处理。市局计量科每月将不定期对全市的集贸市场进行抽查。

2、要求市、县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辖区内的市场衡

器每年要进行法定技术检定两次,检定要及时,不许超期使用,检定一律免费服务,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整体受检率,确保在用衡器合格率。

3、要求各县区局对集贸市场设置的公平秤加强管理。要做到集贸市场必须设置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应当有明显标志,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次数。

4、充分利用“12365”质监服务热线,畅通对诚信计量的投诉和举报通道。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一旦发生投诉或举报,集贸市场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给予处理。

5、各县区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向集贸市场的主办者、经营者宣传《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提高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市场自律能力,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营造和谐市场计量环境。同时,积极开展诚信计量活动,引导集贸市场管理者、主办者创建“诚信计量”市场。

6、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注意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好的典型,要向社会公告,引导消费;对不好的典型,要予以曝光,将其置于舆论和社会监督之下,营造诚信计量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次集中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韩忠

副组长:刘德发及各县、区局主管局长

成员为各县、区局负责计量工作的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量科,办公室主任由刘德发兼任,负责集贸市场缺斤短两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工作要落实到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县区局要在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管,要在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计量长效监管新机制上下功夫。

三要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要采取集中检查、突击检查、跟踪调查、日常巡查等形式,坚持不懈地打击“缺斤少两”的计量违法行为,使市场的“缺斤短两”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我们要建立集贸市场的长效计量管理机制,深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计量环境,最终目标是杜绝“缺斤短两”行为,让广大市民满意。

各县、区局请于9月30日前,上报集贸市场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活动总结及报表。

联系人:王春香

联系电话:6196012

邮箱:dqliangying@163.com

附件:集贸市场登记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篇:2014年集贸市场检查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2014年集贸市场检查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免费检定实施方案》,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体现质监系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切实履行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行政职能,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建设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整治短斤少两,诚信计量惠民”工作成果,根据省局计量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全市发展的大局,深入推进民生计量工程,不断提升计量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效能。我所上下高度重视,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突出抓好民生计量工作,积极行动,对我辖区10个集贸市场进行了检查检定。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本次检查检定工作注重加强宣传,使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免费检定,计量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是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着心系民众、诚信计量的原则,我所工作人员对条件相对薄弱的集贸市场主办方进行免费计量知识讲解,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强检计量器具提出要求,提高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合格率。

二.我所对全区的16个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全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定,重点监督缺斤短两、利用衡器进行计量作弊等计量

失信行为以及检定分度值比较高的计量器具。本次检查检定工作注重和市场主办者协调沟通,从而保证了各个市场衡器百分百的受检,全面打击了缺斤短两的不良现象。通过检查检定,以确保在用衡器检定合格,确保计量信息准确,确保交易公平正常进行,使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得力的保障。

三、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检定的总体情况:本次检定工作积极落实,认真负责,一共检定了辖区内10个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共检定在用计量器具1340余台,经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1120余台,受检率覆盖到了99.00%以上,并依法没收了不合格以及未检定计量器具20余件(其中:电子秤3台,家用度盘秤20台)。

四.本次检查检定工作依旧对我辖区集贸市场内的弹簧度盘秤进行了重点严格排查清理,根据《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禁制造,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弹簧度盘秤的通告》,对无证弹簧秤以及分度值大于20g的弹簧秤依法进行了没收和销毁,并督促使用人不得再次进行使用,从而确保辖区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准确可靠,为全市质监系统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履行职责、服务地方发展的大计有力地夯实了基础。

五.存在的问题:

1、技术单位的免费检定虽然惠及于民,受检率也大大提高,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者普遍素质较低,计量意识薄弱,检查检定时使用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检查结束部分使用者换用其他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对此行为的处罚在1000元以下,

且执法人员执法力度不强,约束力不大。

2、使用人不注意保护合格标签,有部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被撕毁或人为磨损,以致检查人员不能正常识别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并且合格。

3、部分市场的主办者不能积极配合,加之市场经营者素质偏低,以致某些市场的检查检定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加大。

六.下一步工作目标:继续做好以民生计量为重点的各项专项检查定工作,提高受检率,提高检定合格率,推进诚信计量、,建立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并做好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台账建立的指导工作,帮助其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动态管理机制。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提高整体技术服务水平,为我辖区百姓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计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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