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2020-07-02 14:51:59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发布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发布的《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彭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按照“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盘棋”的理念,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统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部署,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决策和学习制度,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追责办法,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制定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意见,推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项目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中。

(二)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实安全准入、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督促整治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督促落实问题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二)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负责属地网站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的监管工作,按照网上舆情处置流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网上涉及我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信息。把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范畴。

(三)委政法委职责

1.配合县安委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权重,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编委办职责

1.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3.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8.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工业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有色、纺织、机械、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通过项目核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消防大队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县交警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含运管分局、港航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渡运行为。

3.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9.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长江九江海事局彭泽海事处

1.负责我县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县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履行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履行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8.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9.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4.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8.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9.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10.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1.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供销社 

1.对政府授权的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社办工业及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业经营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办)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2.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4.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县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5.履行城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发布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二十)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贮等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4.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8.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机构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卫生计生机构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4.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7.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8.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二十四)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畜牧局)

1.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拟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县林业局

1.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4.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天气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施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防雷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负责雷电灾害、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三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三)县水产局

1.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3.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4.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5.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五)县人防办

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5.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团县委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十九)县公路分局

1.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6.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灾仓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清明祭祀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十一)县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十二)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四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3.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4.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县商管办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餐饮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县房产局

1.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健康状况调查;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指导弃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泽港口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等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受理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检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2.负责新、改、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港口和航运行业及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四十七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审查指导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县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县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在评选先进或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第十九条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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